报废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现结合宣汉县实际将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危害进行分析,并探究对加强报废车有效监管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报废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侥幸心理作祟。一旦车辆达到了报废年限,按法律规定应送往有资质的报废厂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然而不少车主对自己的爱车性能过分“自信”,总认为虽然已经到了使用年限,但是车辆的性能还很好,再使用几年肯定也没问题。再加上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报废所得与当初买新车所花的费用差别很大,车主舍不得亏本报废,因此虽然车管部门在车辆临界报废时都会进行公示,但主动申请报废到年限车辆的人数很少。
(二)法治意识淡薄。部分车主和驾驶员虽然明知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是违法行为,但认为只要挂个假牌照给车辆披上“马夹”后在路上行驶一般不会被交警查获,对于驾驶报废车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认识不足,因此虽说有所顾忌,但并不妨碍他们驾驶报废车在路上行驶。而多数乘车人也未认识到乘坐报废车对自己生命造成的安全威胁,一味图方便和便宜选择乘坐,也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报废车的使用。
(三)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报废车回收企业将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不进行正常报废,却进行拆解后违法拼装,喷漆翻新倒卖出售,很多汽车修理店受利益的驱使也在从事着报废车的回收买卖交易,使市场供应充足,想买报废车的人很容易就能买到。宣汉县地处山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还是比较落后,车主买一辆报废车从事客、货运或自用,比购买一辆合法身份的车辆省去多项开支,报废车受到“追捧”。
(四)监管合力不足。市场监管、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对报废车的管理都监管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监管的合力还未完全形成。只靠公安交警部门唱“独角戏”显得势单力薄,治理报废车隐患心有余力而力不足,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报废车上路行驶。
二、报废车的特点及潜在的安全隐患
(一)报废车辆隐患较多。机动车辆达到报废程度或到了年限其操作灵活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隐患处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威胁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具有很大的潜在的隐患。
(二)报废车以次充好滋生违法。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通过套牌、更新车身颜色等投机取巧的办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起,让购买者无法辨认。如果不知情的群众购买后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滋生违法现象。
(三)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一旦到了报废期,内部各项机械性能下降,司机们开着报废车上路,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另外,由于报废车辆机械性能差、零部件老旧,整个车辆的操作稳定性变差,存在刹车等机件失灵隐患,车辆极易跑偏。
(四)加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难破案。报废车使用的牌照多是套牌,有的车辆外部已经被改得面目全非,如果报废车被盗抢,会给公安机关破案带来难度。同时,如果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也会很容易造成案件久侦不破,导致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五)污染大气环境,影响碳排放。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使得车辆无任何排放控制设施,因此大量排放各种大气污染物,从而成为一次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黑炭、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的重要排放源。报废车的大量使用将会导致的污染排放直接影响大气质量。
三、达到报废标准车辆的正确报废途径
正确引导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进入正确的报废途径,报废有三种正规途径:一是车主可开车上门报废;二是车主电话通知报废车辆回收公司,由回收公司登门拖走报废车;三是交警查扣上路行驶的报废车后直接送往回收公司。为避免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非法流入市场,每辆报废车解体过程都要经过身份审核、初解、拍照、存档、切割、拆解、分类七大程序,要求十分严格。拆解一辆报废车,需经过接车、办理报废证、转移到拆解现场、拆解和拆解完毕验收这五道程序的签字,然后将报废资料输入电脑,终身保存。
四、对报废车上道路行驶的监管和治理对策建议
(一)抓源头强联合重治理,抓好报废车的源头管理。联合市场监管、交通、安监、环保等部门,对汽车维修、二手车市场交易及报废车回收企业等行业加强管理,不定期地进行突击检查,对发现私自销售报废车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从根本上斩断报废车销售利益链。
(二)发动人民群众,发挥群防群治的力量,广泛开展宣传。以宣汉县道路交通安全“美丽乡村行”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驾乘报废车的危害以及买卖报废车的法律后果,对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驾乘报废车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度不负责任的行为,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保护意识,形成自觉抵制报废车的良好风气。
(三)加大自我执法的培训力度。针对实际情况加大对交通警察一线执法民警的培训力度,提升交通警察识别报废车的能力以及工作责任心,坚持城区管理与农村管理相结合,白天管理与夜间管理相结合,流动管理与固定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民警上路清查,形成严查、严管、严控、严治的高压态势。
(四)完善车管所车辆登记使用制度。多数车主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后的一段时间内,都会重新购置一辆新车,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利用这一契机,进一步完备机动车登记制度,在报废车主办理新车登记手续时,要求他们出具正规报废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车回收证明》一类的材料,如果不能出具的则一律不给办理新车登记,迫使报废车主及时将车辆进行依法处置,减少藏匿报废车行为的发生。